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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12.2.1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消防系统、公共安防系统和电梯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公共照明、生活水泵和智能化系统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除低层住宅外的其他住宅建筑,其消防系统、公共安防系统和电梯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公共照明、生活水泵和智能化系统宜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2.2.2 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但不大于150m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当未设柴油发电机组时,可在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处预留外接临时电源所需的接口。
12.2.3 住宅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可为多个楼层配电。
12.2.4 当住宅小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方式时,变频泵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2.2.5 住宅建筑应分户设置电能表。
12.2.6 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的电能表宜在底层集中安装。
12.2.7 高层住宅的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在配电间、电能表间或配电管道井内。配电管道井的进深不宜小于0.6m,面宽不宜小于1.5m;配电间或电能表间的进深不宜小于1.0m,面宽不宜小于1.2m。
12.2.8 供配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布线,不应采用护套线明敷。
12.2.9 由电能计量箱引至住户配电箱的单相进户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0.0mm²,三相进户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6.0mm²;套内照明分支回路的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²,插座分支回路的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12.2.10 住宅配电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TT或TN系统接地形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3 低层、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铜芯导线穿管敷设。
4 中高层及以上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并应在管井或配电管弄内敷设。
5 中高层及以上住宅应设总配电间。若地下建筑有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总配电间可设在地下一层;若地下建筑仅有地下一层,总配电间宜设置在地面底层;当必须设在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6 中高层及以上住宅的电梯应在末端配电箱设自动转换开关,其他住宅的电梯可在末端配电箱设自动转换开关。
7 除全程穿金属管敷设外,住宅中的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
8 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缆。
9 电源总进线、电子信息系统配电箱、电梯配电箱及户外配电箱等宜设置电涌保护器。
12.2.11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其设置数量及电能计量方式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2.2.12 住宅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上海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12.2.2 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但不大于150m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当未设柴油发电机组时,可在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处预留外接临时电源所需的接口。
12.2.3 住宅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可为多个楼层配电。
12.2.4 当住宅小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方式时,变频泵宜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2.2.5 住宅建筑应分户设置电能表。
12.2.6 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的电能表宜在底层集中安装。
12.2.7 高层住宅的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在配电间、电能表间或配电管道井内。配电管道井的进深不宜小于0.6m,面宽不宜小于1.5m;配电间或电能表间的进深不宜小于1.0m,面宽不宜小于1.2m。
12.2.8 供配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布线,不应采用护套线明敷。
12.2.9 由电能计量箱引至住户配电箱的单相进户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0.0mm²,三相进户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6.0mm²;套内照明分支回路的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²,插座分支回路的铜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12.2.10 住宅配电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TT或TN系统接地形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3 低层、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铜芯导线穿管敷设。
4 中高层及以上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并应在管井或配电管弄内敷设。
5 中高层及以上住宅应设总配电间。若地下建筑有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总配电间可设在地下一层;若地下建筑仅有地下一层,总配电间宜设置在地面底层;当必须设在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6 中高层及以上住宅的电梯应在末端配电箱设自动转换开关,其他住宅的电梯可在末端配电箱设自动转换开关。
7 除全程穿金属管敷设外,住宅中的电缆应具备低烟、低毒、阻燃特性。
8 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耐火电缆。
9 电源总进线、电子信息系统配电箱、电梯配电箱及户外配电箱等宜设置电涌保护器。
12.2.11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其设置数量及电能计量方式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2.2.12 住宅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上海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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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体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居住环境
-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 套型设计
- 4.1 套型
- 4.2 卧室
- 4.3 起居室
- 4.4 厨房
- 4.5 卫生间
- 4.6 过道及套内楼梯
- 4.7 阳台、凹口
- 4.8 层高、净高
- 5 公共部位设计
- 5.1 楼梯
- 5.2 电梯
- 5.3 走道、连廊
- 5.4 管道井
- 5.5 出入口
- 5.6 公共用房
- 5.7 装饰
- 5.8 层数折算
- 5.9 安全避难
- 6 物理与室内环境性能设计
- 6.1 声环绕
- 6.2 热环境
- 6.3 室内空气质量
- 7 构配件设计
- 7.1 门窗
- 7.2 信报箱
- 7.3 排油烟道、排气道
-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 7.5 空调室外机座板
- 7.6 防火分隔构造
- 8 技术经济指标
- 9 结构设计
- 10 给水排水设计
- 11 燃气设计
- 12 供配电及照明设计
- 12.1 用电负荷
- 12.2 供电、配电及计量
- 12.3 电源插座
- 12.4 住户配电箱
- 12.5 照明设计
- 13 小区智能化及智能家居系统设计
- 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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