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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般规定


4.1.1 门窗产品的进场检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门窗生产单位和门窗安装单位等实施。
4.1.2 门窗产品进场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对门窗产品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等进行核查。对于提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应对其进行核查。
4.1.3 门窗产品的进场检验应包括门窗与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及其他配件、门窗产品物理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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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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