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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5.2.1 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3、不超过100003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当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和图书馆、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时,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5.2.2 在5.2.1条中,增设的“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和图书馆、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体积小于50003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5.2.3 既有建筑改造按现行标准要求需在改造区域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设置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当局部改造无法改造其他使用楼层或区域,允许仅在改造层或改造区域内增设消火栓灭火系统,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5.2.4 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范围内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值可按原有标准执行。
5.2.5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保留使用的室内消火栓可保留按钮启泵方式,新增或改变位置的室内消火栓启泵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
5.2.6 现状无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因改造需增设消火栓等系统但增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现行标准的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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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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