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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规定
2.1.1 既有建筑改造应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绿色技术性能。
2.1.2 既有建筑的改造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内部装修三类。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分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和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两种情况。
1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 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
3 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2.1.3 对于采用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其它消防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由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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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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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遵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改造可行性评估
- 3 通用要求
- 4 建筑防火
- 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2 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3 安全疏散和避难
- 4.4 救援设施
- 4.5 建筑构造
- 4.6 建筑保温
- 5 消防设施
- 5.1 消防给水设施
- 5.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4 防烟和排烟设施
- 6 消防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6.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6.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附录A 术语
- 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 附录C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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