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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6.1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6.2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配备能满足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的运维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运维管理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其他工作人员需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运维单位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且合格后,方可进行该设施的运行操作及维护,并做好运行和维护记录,建立健全该设施的整套文字性记录资料。
6.3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制定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要求,并做好巡检记录:
    a)日常巡查:包括临时故障的排除、检查、清理、调整及配件更换等;
    b)定期检查:应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清扫、试验、测量、检验等,并分项分类制定巡检周期,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4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实际使用要求设置运行方式,其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5 消防设施表面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6.6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应符合GB 25201、GB 55036、DB63/T 1675 和DB63/T 1676的规定,可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外观检查、保养和功能测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6.7 储能电站消防设施器材应具备一物一档管理规范,可随时查阅消防设施器材厂家信息、生产信息、维保信息等。信息管理宜采用数字化系统进行归类管理,运维人员可用移动端设备随时扫码查阅。
6.8 储能电站消防设施器材应按时进行以下各项记录,宜采用数字化系统进行:
    a)设备巡查检查记录;
    b)设备维保检测记录;
    c)设备到期更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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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施要求 DB63/T22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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