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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洁净功能用房
6.2.1 洁净手术部、血液病房、生殖中心、中心供应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洁净ICU(重症监护室)等洁净功能用房室内环境参数应定期检测,检测项目、频次、限值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
6.2.2 采用防静电措施的洁净功能用房,室内所有饰面材料的表面电阻应定期进行检测,表面电阻值应在106Ω~1010Ω之间。
6.2.3 洁净功能用房围护结构上的缝隙密封性应定期检查,缝隙应平整光滑、无泄漏。
6.2.4 电动悬挂式自动门应定期检查,自动延时关闭和防撞击功能应正常。
6.2.5 当净化空调系统在非工作时间因医疗工艺要求不能停止运行时,宜采用降低换气次数、改变系统设定温湿度等节能措施运行。
6.2.6 净化空调系统中各类空气过滤器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或更换。
6.2.7 空调机组的风机、变频器、加湿器、电加热器、水阀和风阀等组成设备或部件应定期巡查净化,工作应正常。
6.2.8 洁净功能用房净化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查孔、检修孔、清扫孔、测量孔等位置的密封性应定期巡查,空调机组所有接缝处耐老化的密封胶条性能应同时检查。
6.2.9 医疗IT系统的绝缘监视仪、外接报警测试面板和隔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或部件应定期巡查,工作应正常,并宜对以上设备定期进行功能性检测。
6.2.10 洁净手术部进线电源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电流总谐波畸变率应定期进行检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
6.2.11 净化空调系统中的各监测仪表、传感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工作应正常,传感器位置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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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综合调适与交付
- 4.1 一般规定
- 4.2 综合调适
- 4.3 交付
- 5 系统及设备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暖通动力系统及设备
- 5.3 电气系统及设备
- 5.4 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
- 5.5 医用气体系统及设备
- 5.6 物流传输系统及设备
- 5.7 智能化系统及设备
- 5.8 建筑设施
- 6 医院特殊功能单元
- 6.1 一般规定
- 6.2 洁净功能用房
- 6.3 临床检验功能用房
- 6.4 影像医学功能用房
- 6.5 医用污水处理站
- 6.6 医疗废物暂存处
- 7 室内外环境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内环境
- 7.3 室外环境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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