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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施工验收


10.5.1 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准确无误;
    2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转换、存储、控制功能正常;
    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正常;
    4 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正常;
    5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正常;
    6 系统调试报告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要求。
10.5.2 系统检测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进行和记录,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10.5.3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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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46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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