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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线缆敷设


9.2.1 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敷设前应对线缆进行外观检查;
    2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扭绞,不宜交叉,标签应清晰;弯曲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
    3 在终接处线缆应留有余量,余量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
    4 设备跳线应插接,并应采用专用跳线;屏蔽跳线或6类及以上系统跳线应采用满足系统要求的专用成品跳线;
    5 从配线架至设备间的线缆不得有接头;
    6 线缆敷设后应进行导通测试。
9.2.2 当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线缆与屏蔽模块、屏蔽模块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绞线缆的屏蔽层应与接插件屏蔽罩完整、可靠接触;
    2 屏蔽层应保持连续,端接时宜减少屏蔽层的剥开长度,与端头间的裸露长度不应大于5mm;
    3 端头处应可靠接地,接地导线和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 信号网络线缆与电源线缆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
9.2.4 在插座面板上应用颜色、图形、文字按所接终端设备类型进行标识。
9.2.5 对绞线在与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相连时(图9.2.5),应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的有关规定。

图9.2.5 信息插座插头接线
9.2.6 预端接系统各端接设备连接应可靠,预端接系统的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的有关规定。
9.2.7 走线架、线槽和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9.2.8 对于上走线方式,走线架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线架、线槽如采用支架安装,支架应安装牢固,走线架、线槽与支架间螺栓,走线架、线槽与连接板间螺栓应紧固、无遗漏;
    2 线槽采用机柜顶部安装时,线槽与机柜间应按厂家说明书或设计要求可靠连接,线槽连接板螺栓应紧固、无遗漏;
    3 走线架、线槽内敷设光缆时,对尾纤应用阻燃塑料设置专用槽道,尾纤槽道转角处应平滑、呈弧形;尾纤槽两侧壁应设置下线口,下线口应做平滑处理;
    4 光缆的尾纤部分应用软线绑扎;
    5 走线架吊架应垂直、整齐、牢固。
9.2.9 在水平、垂直桥架和水平、垂直线槽中敷设线缆时,应对线缆进行绑扎。对绞线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线缆的类别、数量、缆径、线缆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松紧应适度。垂直布放线缆应在线缆支架上每隔1.5m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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