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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主要部(器)件性能
5.3.1 指示灯
探测器的指示灯要求如下。
a)探测器上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有黄色传感部件污染报警指示灯,当传感部件受到污染,影响探测器的正常使用时,探测器传感部件污染报警指示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污染排除。
b)通过报警确认灯指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或污染报警时,被指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
c)可拆卸探测器的指示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
d)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5.3.2 辅助设备连接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例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间连接线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5.3.3 可拆卸探测器
可拆卸探测器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探测器的进线和出线不应为同一接线端子。
5.3.4 出厂设置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否则探测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5.3.5 响应性能设置
探测器的响应性能如果可在探测器或在与其相连的控制和指示设备上进行现场设置,要求如下:
a)当制造商明示所有设置均满足本文件的要求时,探测器在任意设置的条件下均应满足本文件的要求,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或探头与底座分离等手段实现现场设置;
b)当制造商明示某一设置不满足本文件的要求时,该设置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或密码手段实现,且应在探测器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标明该项设置不能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c)具有地址的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应为A型探测器;
d)响应阈值可调的探测器,响应阈值等级应在控制和指示设备上可查。
5.3.6 防止外界物体侵入性能
探测器应能防止直径为(1.3±0.05)mm的球形物体侵入探测室。
5.3.7 使用说明书
探测器应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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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抗气流干扰性能试验
- 6.8 高温(运行)试验
- 6.9 低温(运行)试验
- 6.10 交变湿热(运行)试验
- 6.11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 6.12 二氧化硫(SO2)腐蚀(耐久)试验
- 6.13 冲击(运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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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 6.16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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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 6.19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6.20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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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检验规则
- 7.1 出厂检验
- 7.2 型式检验
- 8 标志
- 8.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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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质量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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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规范性)闪光装置
- 附录D(规范性)碰撞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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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F(规范性)试验火SH1-木材热解阴燃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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