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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规范性) 图显装置


E.1 通用要求
E.1.1 图显装置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接通电源后应直接进入操作界面,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操作界面的弹出和运行;界面关闭时电源应 自动关闭,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界面和电源的关闭。
E.1.2 图显装置应采用红色指示应急状态,黄色指示故障状态,绿色指示正常状态。
E.1.3 图显装置应能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的应急状态、预案引导信号,及其连接设备的状态、月自检和季度自检信息。
E.1.4 图显装置在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的应急启动信号后,应能在3s内进入应急状态,显示系统内所有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E.1.5 在生产者规定的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图显装置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正常通信,通信接口应采用RS485总线接口、CAN总线接口、以太网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GB 4717中消防系统设备控制总线通信协议的要求。
E.1.6 图显装置发出查询信号后,应在15s内查询并显示疏散通道内各个系统设备的物理位置及其对应的实时状态信息。
E.1.7 图显装置应能监视并显示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工作状态,数据更新时间不应大于10s。
E.1.8 图显装置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信息应同步,且在通信中断并恢复通信后,应能在100s内重新接收并正确显示。
E.1.9 图显装置应具有远程传送信息和接受远程查询的功能,传送和接受远程查询过程中应有状态指示。
E.1.10 图显装置应不能对应急照明控制器进行应急启动、复位和系统设定等控制操作。
E.1.11 不同监控区域的图显装置应组网连接,并设置一台图显装置集中显示其连接的所有图显装置的信息。
E.1.12 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图显装置应能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E.2 状态显示
E.2.1 显示要求
E.2.1.1 图显装置应能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疏散路线图。
E.2.1.2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应能用一个界面完整显示。
E.2.1.3 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应能显示每个保护对象及主要部位的名称和疏散路线。
E.2.1.4 用图标表示各个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名称时,应采用图例对每个图标加以说明。
E.2.1.5 图显装置的显示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430mm。
E.2.1.6 当有应急信号、故障信号、月自检或季度自检信号输入时,图显装置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显示相应部位对应总平面布局图中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相应部位的时间、物理位置、名称、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E.2.1.7 图显装置应在应急状态信号输入1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其他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
E.2.1.8 配接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时,图显装置应能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的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
E.2.1.9 应急救援人员佩戴定位设备搜救时,图显装置应能显示应急救援人员的位置信息和救援轨迹。
E.2.2 应急状态显示
E.2.2.1 图显装置处于应急状态时应有专用总指示,且该指示不受图显装置复位操作以外的任何操作的影响。
E.2.2.2 图显装置应单独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E.2.2.3 在应急状态下,图显装置应优先显示首发火灾疏散单元的疏散路线图,若需显示多个疏散单元疏散路线图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循环显示,且应显示疏散路线图的总数和其序号。
E.2.2.4 在应急状态下,显示非应急疏散路线图时,应能手动或在设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换到应急疏散路线图。
E.2.2.5 图显装置应能手动复位,复位后,应能在100s内重新显示应急照明控制器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
E.2.2.6 图显装置在应急状态发出光报警信号的同时还应发出声报警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应急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在正常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05dB;并在图显装置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E.2.3 故障状态显示
E.2.3.1 图显装置应能接收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设备发出的故障信号,并在故障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
E.2.3.2 在应急状态下,如图显装置显示故障状态信息,不应影响应急状态的显示。
E.3 通信故障报警功能
    图显装置在与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不能正常通信时,应在100s内发出与报警信号和应急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E.4 信息记录功能
E.4.1 图显装置应具有历史记录功能,记录应包括系统应急启动时间、应急启动类型、复位、系统自检、故障报警等信息,及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E.4.2 图显装置应记录值班及操作人员、产品维护保养记录、系统设备的动态信息,记录包括操作人员的代码、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等内容,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E.4.3 图显装置应具有系统设备的生产者、产品有效期的历史记录功能,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E.4.4 图显装置应具有接受远程查询历史记录的功能。
E.4.5 图显装置应具有记录打印或刻录存盘功能,对历史记录应打印存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E.5 兼容性要求
    图显装置的功能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实现时,还应满足GB16806中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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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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