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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总体要求
6.1.1 试验的大气条件
除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25%~75%;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6.1.2 容差
除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T 16838的规定。
6.1.3 试样的正常工作状态
如试验方法中要求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将试样与生产者提供的负载和/或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且保持A.7所述的正常工作状态;在有关条文中没有特殊要求时,应保证其工作电压为额定工作电压,并在试验期间保持工作电压稳定。
6.1.4 试验样品
6.1.4.1 系统组成满足下述要求:
a)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非集中控制型灯具、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他附件组成;
b)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集中控制型灯具、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他附件组成。
6.1.4.2 试样数量满足下述要求,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a)对于型式试验的试样数量为2台,分型试验的试样数量为1台,配接系统设备的试样数量为1台;
b)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额定输出功率配接不少于6台灯具和等效负载,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还应提供10%额定输出功率的等效负载;
c)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通信回路应至少配接10台灯具;
d)试样为密封结构时,应至少额外提供1台未密封的试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核实及内部电路等参数测试。
6.1.4.3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满足下述要求:
a)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b)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册信息。
6.1.5 试验项目
灯具按表13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应急照明控制器按表14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表15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应急照明配电箱按表16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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