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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5.7.1 应急启动功能
5.7.1.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其主电源断电后应在0.25s内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b)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手动应急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5.7.1.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切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自动应急状态,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b)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按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进入手动应急状态,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
5.7.2 故障报警功能
发生下述故障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与启动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a)主电源欠压;
b)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回路短路、开路;
c)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放电回路开路、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动作;
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输出回路开路、短路或过负荷保护装置动作;
e)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小于5.7.5.2的规定时。
5.7.3 复位功能
5.7.3.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复位控制指令,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灯具应在20s内恢复到应急启动前的状态。
5.7.3.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恢复主电源供电状态下,操作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复位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灯具应在20s内恢复到应急启动前的状态。
5.7.4 操作级别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操作级别应符合表9的规定。
5.7.5 系统自检功能
5.7.5.1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月、季度自检启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保持至系统月、季度自检结束;
b)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系统月、季度自检结束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入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5.7.5.2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控制其及其配接的灯具完成5.2.4规定的系统自检,且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系统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每隔(30±2)d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5.2.4规定的月自检持续时间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b)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2)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出声光指示,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开始时间;系统自检持续5.2.4规定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主电源输出、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显示并记录系统自检类型和结束时间。
c)季度自检完成或系统应急启动且进行系统复位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自检次数应自动清零。
5.7.6 集中电源输出性能
5.7.6.1 额定容量
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容量不应大于0.5kVAh;采用铅酸、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容量不应大于5kVAh。
5.7.6.2 输出回路和电气保护措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和电气保护措施满足下述要求:
a)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不应同时输出,在内部实现转换后为灯具供电,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b)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应采用直流输出;
c)各输出回路的主电源、蓄电池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应一致,且与生产者标称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d)主电源输出时,各输出回路的实际输出电压不应大于其额定输出电压的120%;
e)每个输出回路均应单独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任一回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5.7.6.3 蓄电池电源输出性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电源输出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由1个或多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组成,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额定放电电压等级应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b)设有2个及以上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时,应能控制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独立或同时输出,且任一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故障、切换输出或切断输出时,不应影响其他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正常输出;
c)输出特性应符合生产者的规定,且在10%额定输出功率、额定输出功率条件下均应能正常工作。
5.7.7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功能和性能
5.7.7.1 温度监测报警功能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蓄电池温度监测报警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采用铅酸蓄电池时,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负极的温度,并应具有超温度报警功能;
b)采用锂离子、镍镉或镍氢蓄电池时,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负极和内部的温度,并应具有超温度报警功能。
5.7.7.2 充电性能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充电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设置独立的充电回路,且充电回路应设置过负荷、短路和过充电保护装置。
b)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的充电电压,浮充状态下蓄电池的最高电压、最低电压与平均电压的偏差不应大于2%。
c)充电回路短路10min后,其内部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充电回路恢复正常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最大连续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4C(A)。
5.7.7.3 放电监测和电气保护性能
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放电监测和电气保护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监测每节蓄电池的放电电压;
b)应设置独立的放电输出回路,且放电输出回路应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5.7.7.4 放电输出保持性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放电输出时,蓄电池数量不少于3节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在下述情况下的放电时间应不小于10min:
a)蓄电池组中任一蓄电池开路;
b)蓄电池组中不少于1/3数量的蓄电池放电终止。
5.7.7.5 过放电保护性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放电输出时,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过放电保护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有过放电保护,蓄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其额定工作电压的80%;
b)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蓄电池(组)的电压恢复,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也不应重新放电输出,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A)。
5.7.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5.7.8.1 配接1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仅配接1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时,其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与其配接的蓄电池管理单元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一致。生产者应根据适用场所所需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标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配接不少于6台灯具和等效负载)放电输出时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符合表10的要求。
5.7.8.2 配接2个及以上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生产者应根据适用场所所需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标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配接不少于6台灯具和等效负载)放电输出时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蓄电池管理单元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和配接蓄电池管理单元的数量应符合表11的要求。配接的2个及以上蓄电池管理单元应采用相同类型的蓄电池,且仅能采用表11中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蓄电池管理单元。
5.7.9 运行参数监测和显示功能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实时监测下列运行参数:
a)主电源的电压;
b)各输出回路的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c)配接的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d)配接2个及以上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时,能显示配接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数量以及每个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e)5.7.7规定的每节蓄电池的温度、蓄电池(组)的充电电压和放电电压。
5.7.10 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b)释放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恢复至主电源输出。
5.7.11 信息反馈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信息反馈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反馈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灯具的工作状态信息;
b)应能向应急照明控制器反馈5.7.9规定的运行参数信息。
5.7.12 信息查询功能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其显示屏(器)上查询系统自检记录信息。
5.7.13 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系统应急启动后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除系统复位外,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持蓄电池电源输出至其设置的所有蓄电池电源管理单元切断放电输出。
5.7.14 连锁控制功能
5.7.14.1 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主电源断电后,应在5s内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将主电源断电连锁控制信号反馈至应急照明控制器;
b)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自动恢复主电源输出,并在20s内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c)主电源断电期间,应急照明控制器发送停止主电源断电应急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切断蓄电池电源输出。
5.7.14.2 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
具有断电连锁控制功能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监测的正常照明配电箱断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保持主电源输出的状态下,在5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b)监测的正常照明配电箱恢复供电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2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
5.7.14.3 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中断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3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
b)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信恢复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20s内连锁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光源复位,且不应影响系统的应急启动功能。
5.7.15 指示状态改变功能
配接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的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当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控制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在5s内控制其配接的相应标志灯具改变指示状态。
5.7.16 主要部件设置要求
5.7.16.1 状态指示灯(器)设置要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和自动、手动应急状态指示灯(器),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5.7.16.2 显示屏(器)设置要求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能显示5.7.5.2规定的系统自检记录信息和5.7.9规定的运行参数信息的显示屏(器)。
5.7.16.3 音响器件设置要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能发出应急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音响器件,应急启动声警报和故障声警报的声音应有明显区别。
5.7.16.4 按键(钮)和开关设置要求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键(钮)和开关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a)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自复式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输出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
b)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系统应急启动按钮;
c)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自复式系统复位按键(钮)或开关;
d)不应设置影响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启动的按键(钮)或开关;
e)按键(钮)和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面板上,不应设置在可能触及危险带电部件区域。
5.7.16.5 通信接口设置要求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通信接口满足下述要求:
a)应具有与其连接应急照明控制器匹配的通信接口;
b)应具有与其配接灯具匹配的通信接口;
c)应具有能够接收正常照明配电箱电源工作状态信号的接口(适用时)。
5.7.17 电源要求
主电源应采用AC220 V、50 Hz,并应设置过负荷、短路保护装置。
5.7.18 重复转换性能
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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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系统设备通用试验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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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 5.8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 6 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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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主要部(器)件
- 6.5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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