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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灯具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5.5.1 一般要求
5.5.1.1 光源控制功能
    灯具光源的控制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集中控制型灯具光源的工作状态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与灯具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或由与灯具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
    b)集中控制型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掉电时除外),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应急点亮;集中控制型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间的通信恢复后,灯具的光源应在20s内自动复位。
    c)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由主电源供电转入蓄电池电源供电后,灯具的光源应在5s内应急点亮;灯具的主电源恢复供电后,灯具的光源应在20s内自动复位。
    d)在主电源供电的状态下,具有感应点亮功能的灯具在满足生产者标称的红外、声音等感应条件时,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点亮至少60s后,灯具的光源应自动复位。
    e)采用荧光灯作为光源的灯具,不应采用启辉器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5.5.1.2 光源检查功能
    可徒手更换光源的灯具,光源检查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灯具光源连接故障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光源恢复正常后,灯具应能恢复正常工作。
    b)自带电源型灯具光源连接故障时,不应影响蓄电池(组)的正常充电。
5.5.1.3 电源转换功能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主电源断电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主电源恢复供电后,灯具应自动恢复主电源供电,并满足下述要求。
    a)在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后的工况条件下,集中控制A型灯具应在主电源断电后0.25s内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在其余工况条件下,集中控制A型灯具应在主电源断电后5s内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b)非集中控制A型灯具应在主电源断电后5s内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c)B型灯具应在主电源断电后5s内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5.5.1.4 光源工作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光源工作状态保持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集中控制型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状态应保持至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其复位或改变其指示状态;
    b)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状态应保持至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复位,或保持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恢复供电;
    c)自带电源型灯具光源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其主电源供电线断路、短路或接地的影响。
5.5.1.5 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自带电源型灯具在自带蓄电池供电状态下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生产者应根据灯具适用场所所需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标称灯具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5.5.1.6 蓄电池(组)充、放电功能和性能
    自带电源型灯具的蓄电池(组)充、放电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a)充电回路、疏散用手电筒的充电器应设置过负荷、短路和过充电压保护装置;
    b)充电回路短路10min后,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充电回路恢复正常后,灯具应能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c)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最大连续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2C(A);
    d)放电回路应设置过放电压、过负荷和短路保护装置,蓄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其额定工作电压的80%;
    e)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蓄电池(组)电压恢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A)。
    注:C为生产者标称的电池容量。
5.5.1.7 系统自检功能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能完成5.2.4规定的系统自检,且灯具的系统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保持主电源持续供电48h后,应每隔(30±2)d自动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持续300s~600s后,自动恢复主电源供电、并控制灯具的光源复位;
    b)在完成2次月自检后(30±2)d,应自动控制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并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持续至5.2.4规定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后,自动恢复主电源供电、并控制灯具的光源复位;
    c)季度自检完成后,灯具的月自检应重新计时,月自检次数应自动清零。
5.5.1.8 故障报警功能
    非隔爆型灯具、防护等级低于IP65的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在发生下述故障时应在100s内点亮故障指示灯,启动故障报警音响器件发出声报警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为1s~3s:
    a)灯具光源故障时;
    b)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充电回路开路、短路时;
    c)自带电源型灯具的季度自检持续时间小于5.5.1.7的规定时。
5.5.1.9 人员定位功能
    具有人员定位功能的灯具满足下述要求:
    a)人员定位功能不应影响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b)灯具应能将位置信息和人员数量信息发送至应急照明控制器。
5.5.1.10 自复式试验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功能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的自复式试验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手动或遥控操作灯具模拟灯具主电源供电故障;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灯具应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主电源不应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b)应能手动或遥控操作灯具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
5.5.1.11 表面耐磨性能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其安装后的外露面应能耐受外界的研磨。试验后,标志灯具的应急表面亮度应满足5.5.3.2.2的要求。
5.5.1.12 抗冲击性能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其面板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试验后,标志灯具不应发生破损或机械损伤,紧固部件不应发生松动或脱落。
5.5.1.13 状态指示灯(器)设置要求
    灯具状态指示灯(器)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a)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主电、充电和故障状态指示灯(器),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b)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电源和故障状态指示灯(器),电源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c)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绿色通信状态指示灯(器);
    d)非隔爆型灯具、防护等级低于IP65的灯具的状态指示灯应设置在灯具安装后便于观察的位置。
5.5.1.14 音响器件设置要求
    灯具音响器件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a)非隔爆型灯具、防护等级低于IP65的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用于故障报警的音响器件。
    b)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灯具,其语音提示内容应使用“这里是安全出口”“这里是疏散出口”“禁止入内”等,且清晰可辨;如有音量调节装置应设置于灯具内部。
5.5.1.15 按键(钮)和开关设置要求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按键(钮)和开关的设置满足下述要求。
    a)应设置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键、开关或遥控装置。
    b)应设置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试验按键、开关或遥控装置。
    c)不应设置影响灯具由主电源供电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按键(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d)隔爆型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的按键(钮)或开关应设置在灯具内部,且开盖后清晰可见;其余灯具应设置在灯具的外露面。
    e)遥控器与接收装置的最大通信距离不应小于3m。
5.5.1.16 通信接口
    灯具的通信接口满足下述要求:
    a)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与其连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匹配的通信接口;
    b)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能读取其自检记录信息,采用有线方式读取记录信息时,读取接口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灯具的防护等级;
    c)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自检记录的数据格式应满足附录C的要求。
5.5.1.17 电源要求
    灯具的电源满足下述要求。
    a)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集中电源型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的电压等级应与为其供电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电压等级一致;自带电源型灯具主电源的电压等级应与为其进行主电源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电压等级一致。
    b)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
    c)集中电源型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下降至其额定工作电压的50%~60%时,灯具应停止工作。
    d)地面安装的灯具应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且灯具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应大于36V。
5.5.1.18 重复转换性能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点亮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5.5.2 照明灯具
5.5.2.1 光源色温
    照明灯具光源的色温满足下述要求:
    a)发光色温应为2700K~8000K;
    b)疏散用手电筒光源的发光色温应为2700K~5000K。
5.5.2.2 光通量
    照明灯具的光通量满足下述要求:
    a)持续型灯具的光源节电点亮时,灯具的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节电光通量,且不小于30 lm;
    b)光源应急点亮后,灯具的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应急光通量,且不小于100 lm。
5.5.2.3 发光效率
    照明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后,发光效率不应小于120 lm/W。
5.5.2.4 应急功率
    照明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后,初始应急功率与生产者标称应急功率的误差不应大于10%。
5.5.3 标志灯具
5.5.3.1 疏散指示标志
    标志灯具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
5.5.3.2 表面亮度
5.5.3.2.1 标志灯具的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时,灯具的节电表面亮度满足下述要求: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具,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最大亮度不应大于150cd/㎡;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具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cd/㎡,最大亮度不应大于150cd/㎡。
5.5.3.2.2 标志灯具的光源处于应急点亮模式时,灯具的应急表面亮度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具,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具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
    c)标志灯具的光源处于节电点亮模式时,灯具的最小表面亮度和最大表面亮度,应分别低于光源处于应急点亮模式时灯具的最小表面亮度和最大表面亮度。
5.5.3.2.3 标志灯具相同颜色、相邻不同颜色表面亮度比满足下述要求:
    a)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
    b)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2且不大于10。
    注:标志灯具图形中不能容纳直径8mm圆圈的区域不进行测量。
5.5.3.3 地面安装的标志灯具
5.5.3.3.1 灯具应采用圆形结构,灯具的外径应为180mm。
5.5.3.3.2 灯具应配有预埋盒,预埋盒的内径应为150mm。
5.5.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性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同时满足5.5.2和5.5.3的要求;
    b)照明部分的照射方向与标志面板朝向的夹角不应小于75°;
    c)照明光源点亮时不应影响对灯具指示标志信息的正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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