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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5.3.1 外观
    系统设备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5.3.2 标志
    系统设备的标志应满足第8章要求,系统设备标称的功率参数大于1W时,功率误差不应大于10%。
5.3.3 结构
5.3.3.1 设备外部接线
    系统设备的外部接线满足下述要求。
    a)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25m㎡。
    b)软缆或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线缆入口进入设备内部时,线缆入口应有光滑的圆角;线缆入口应适合于线缆、软线或导线管保护套的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导线管、线缆或软线安装完成后,线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相同。
5.3.3.2 设备内部接线
    系统设备的内部接线满足下述要求:
    a)除部件上的终端外,连接点和接合处应提供绝缘覆盖层;
    b)应适当固定或保护,与金属部件触及可能损坏绝缘的部分应采用绝缘材料的电线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固定,内部接线不应打结;
    c)线缆支架、线夹或走线槽应光滑,不应存在可能磨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毛刺等类似现象,金属定位螺钉之类的零件不应凸伸到线槽内。
5.3.3.3 灯具的结构
    灯具的结构满足下述要求:
    a)应根据说明书中的安装方式选取出线方式,壁挂式安装的灯具的外接线应采用背部出线方式,吊装式安装的灯具的外接线应采用上端出线方式;
    b)除疏散用手电筒的电筒和充电器采用分体式结构外,灯具的所有组件(灯管和散热装置除外)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线应设置在一个壳体内,各组件之间的连接线不应外露,不使用专用工具不能将灯具的光源拆除(设计为徒手可更换光源的灯具除外)或使带电部件外露;
    c)外壳应光滑无尖锐棱角;
    d)标志灯具的面板不应具有锋利凸起或形变后产生锋利凸起;
    e)B型灯具内部可触及带电部件应至少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措施;
    f)地面安装灯具内部可触及带电部件应至少具有基本绝缘措施或采用填充绝缘材料的密封结构。
5.3.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结构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结构满足下述要求:
    a)安装于同一电池柜(架)内的蓄电池,蓄电池正负极与壳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有绝缘措施除外),多个蓄电池相邻放置时,蓄电池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mm;
    b)蓄电池应固定,固定装置应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蓄电池底部应安装防漏液折边托盘,托盘深度不小于3mm;
    c)采用柜式结构时,柜体的高度不应大于1.8m;
    d)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入和输出回路在电气上应彼此隔离,主电源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历时60s±5s,有效值为2500V的交流电压,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
5.3.4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系统设备下述部位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满足表1的要求:
    a)主电源输入端(过负荷保护器件之前的部分)不同极性之间;
    b)主电源输入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
    c)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端的不同极性之间;
    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端与可触及金属部件间;
    e)如有槽口,宽度小于1mm的槽口忽略不计。
5.3.5 外部接线抗拉扭力
    系统设备的外部接线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耐受25次表2所示的拉力,且外部接线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mm;
    b)应能耐受3次表2所示的扭力,扭力不应使外部接线损坏;
    c)不使用工具不应将外部接线推入系统设备、引起软缆或软线位移。
    注:系统设备未配有外部接线或采用接线端子时,不做要求。
5.3.6 材质
    系统设备的材质满足下述要求:
    a)灯具的面板和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厚度小于4mm的钢化玻璃;
    b)设备输入端和输出端使用的、含有绝缘材料的接线端子应符合GB/T 5169.5规定的针焰试验要求;
    c)采用尺寸不小于10cm×10cm的绝缘材料制成的设备外壳应符合GB/T 5169.11规定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试验温度为650℃±10℃,材质相同的外壳应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试验。
5.3.7 接地
    系统设备(A型灯具除外)的接地满足下述要求:
    a)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设备,应设置保护接地端子,并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b)接地端子应设置在邻近电源接线端子,且容易接线的部位,接地端子不应兼作他用;
    c)接地措施应牢固,且当罩壳或其他任何可拆卸的部件移去时,其位置仍能保证设备与接地极或保护导体之间的连接;
    d)保护接地端子与可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0.5Ω。
5.3.8 绝缘
    额定工作电压大于48V的系统设备(A型灯具除外)的主电源输入端和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间的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Ω。
5.3.9 程序和数据存储
    程序、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系统自检记录、系统设备故障记录、系统应急启动信息应存储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应在系统设备正常运行时进行。
5.3.10 型号编制
    系统设备型号的编制方法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5.3.11 系统设备主要部件
5.3.11.1 蓄电池
    系统设备的蓄电池满足下述要求。
    a)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蓄电池,不应采用钴酸锂、三元锂及其他含钴元素的锂离子蓄电池。
    b)额定工作电压大于12V时,应分段划分蓄电池,每节蓄电池应设有独立的防短路装置;每节蓄电池应采用经安全密封并具有独立引出电极的最小电池封装,其标称额定工作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浮充状态下,蓄电池电压不应小于额定工作电压。
    c)自带电源型灯具不应采用铅酸蓄电池。
    d)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采用相同规格型号蓄电池,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采用锂离子蓄电池。
    e)外包装应标注电池种类、型号、容量等主要技术参数,电池种类和生产者应采用中文标识。
5.3.11.2 指示灯
    系统设备的指示灯满足下述要求:
    a)应采用清晰、耐久的中文功能标识;
    b)点亮时,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在其正前方3m处应清晰可见。
5.3.11.3 显示屏(器)
    系统设备的显示屏(器)满足下述要求:
    a)应至少包含中文显示信息;
    b)处于显示状态时,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在正前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应清晰可读。
5.3.11.4 音响器件
    系统设备工作在额定工作电压的条件下,系统设备的音响器件满足下述要求:
    a)灯具故障报警的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50dB,且不应大于90dB;
    b)其他系统设备的音响器件和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语音播放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05dB。
5.3.11.5 按键(钮)和开关
    按键(钮)和开关应操作灵活、可靠,在靠近按键(钮)和开关处应施加清晰、耐久的功能标识。
5.3.11.6 过负荷保护器件
    系统设备的过负荷保护器件满足下述要求。
    a)保护整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设置回路额定工作电流的2倍,当回路额定工作电流大于6A时,过负荷保护器件的保护整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设置回路额定工作电流的1.5倍。
    b)在靠近过负荷保护器件处应施加清晰、耐久的参数值标识;直流和交流过负荷保护器件应分别标识(直流DC、交流AC),标识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5mm,且清晰可见。
5.3.11.7 接线端子
    系统设备的接线端子满足下述要求:
    a) 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48V和大于48V的接线端子不应设置在同一接线端子排上;
    b)接线端子应设有清晰、耐久的功能标识。
5.3.11.8 器件工作温度
    在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工作1h后,系统设备的光源、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器件的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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