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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5.2.1 应急启动功能
    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5.2.2 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除指示状态可变标志灯具外,系统设备应保持应急启动至系统复位。
5.2.3 系统复位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系统的复位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b)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能采用手动方式控制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或系统主电源恢复后系统设备自动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2.4 系统的自检功能
    系统的自检功能满足下述要求:
    a)应能每月、每季度进行一次系统应急启动功能和自检持续时间的检查;
    b)月自检的自检持续时间应为300s~600s;季度自检的自检持续时间应为30min±5 min;
    c)不能应急启动或自检持续时间不满足要求时,系统应发出自检故障报警;
    d)应能记录和查询系统自检类别、自检时间和自检故障信息。
5.2.5 重复转换性能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10次“正常工作状态180s→应急工作状态20s→正常工作状态180s”的状态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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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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