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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一节 内因火灾处置
第八十四条  当井下自然发火监测数据出现异常,达到自然发火预警值或者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时,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从预防措施设计、实施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析原因,改进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八十五条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八十六条  采空区自燃火灾处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空区发生自燃火灾时,应当视火灾程度、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当直接灭火无效或者采空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工作面。
    (二)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发生自燃火灾封闭后(或发生自燃火灾的其他密闭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漏风,并向密闭区域内连续注入惰性气体,保持密闭区域氧气浓度不大于5.0%。
    (三)为加速封闭火区熄灭,在火源位置分析或探测的基础上,可在地面或者井下施工钻孔,或者利用预埋管路向火源位置注入灭火材料。
    (四)灭火过程中应当连续观测火区内气体、温度等参数,考察灭火效果,完善灭火措施,直至火区达到熄灭标准。
第八十七条  巷道高冒区、煤柱(煤壁)破碎区自燃火灾处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取下风侧撤人,上风侧封堵、注水、注浆(胶)等直接灭火措施进行灭火。当火情不能有效控制时,立即对火区区域进行封闭。
    (二)火区封闭后,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漏风,并向封闭区内连续注入惰性气体,保持封闭区域氧气浓度不大于5.0%。
    (三)为加速封闭火区熄灭,可向火区施工钻孔注入灭火材料。
    (四)灭火过程中应当连续观测火区内气体、温度等参数,考察灭火效果,完善灭火措施,直至火区达到熄灭标准。
第八十八条  地面矸石山自燃火灾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方式,分析矸石山火区分布范围。
    (二)采用整体搬迁、局部剥挖、蓄水渗灌、钻孔注浆方法进行灭火降温。
    (三)灭火过程中应当制定防止爆炸措施。
    (四)灭火完成后,应当对矸石山进行封堵覆盖。

第二节 外因火灾处置
第八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当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处理矿井火灾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一)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燃烧物、火势大小、波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情况。
    (二)灾区有毒有害气体情况、通风系统状态、风流方向及变化可能性、煤尘爆炸性。
    (三)巷道围岩、支护情况。
    (四)灾区供电状况。
    (五)灾区供水管路、消防器材种类及数量。
第九十一条  处理矿井外因火灾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保持通风系统稳定,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三)有利于人员撤退和保护救灾人员安全。
    (四)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九十二条  根据火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灭火方法。在条件具备时,应当采用注水、注浆等直接灭火的方法。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当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为控制火势,可采取设置水幕、拆除木支架(不致引起冒顶时)、拆掉一定区段巷道中的木背板等措施阻止火势蔓延。
    灭火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风量、风流方向及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及时采取控风措施,避免风流逆转、逆退,保护直接灭火人员的安全。
    当火源点不明确、火区范围大、难以接近火源时,或者用直接灭火方法无效、灭火人员存在危险时,采用隔绝方法灭火。
第九十三条  处理不同地点的矿井外因火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二)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
    (三)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四)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五)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六)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第三节 火区封闭
第九十四条  当井下发生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者直接灭火无效时,应当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火区封闭后,应当避免火区缩封,有爆炸风险的,严禁缩封。如果必须进行缩封时,应当制定缩封过程安全保障措施,报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十五条  封闭火区时,应当同时封闭各条进回风通道,包括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
第九十六条  封闭工作面的密闭应当构筑在巷道围岩完整、支护良好的位置。密闭应当设置观测孔观测压差、气温、采集气样,观测管应当穿过所有密闭进入封闭区内;安装放水管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安装防灭火措施管用于灌注惰气、注浆。
第九十七条  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惰性气体注入前,应当撤出所有可能受爆炸威胁区域中的人员。
    (二)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闭过程中,密闭墙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风巷同时封闭;封闭完成后,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撤出。
    (三)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火区条件复杂时应当酌情延长至48h或72h后进行。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调派救护队近距离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
第九十八条  火区封闭后,应当积极采取均压、堵漏、注浆、注惰性气体等灭火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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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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