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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规范性)压力指示器


D.1 型号
    指示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D.2 结构型式
    指示器的结构型式如图D.1所示。
D.3 性能要求
D.3.1 表盘和指针
D.3.1.1 指示器的表盘上应标明刻度单位。
D.3.1.2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工作压力(Ps)的1.5倍~2.5倍;指示器刻度盘上指示的零位、灭火器工作压力(Ps)值、灭火器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的上限值和下限值,以及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用刻度和数值表示。用于指示灭火器工作压力的刻度线其宽度应在0.6mm~1.0mm。
D.3.1.3 指示器刻度盘上指示灭火器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灭火器可工作压力的下限值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盘的弧线部分标上“再充装”字样;从灭火器可工作压力的上
限值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盘的弧线部分标上“超充装”字样。
D.3.1.4 指示器的指针应用黄色;指针的顶端应终止在指示点的弧线上;指针的顶端最大半径为0.25mm;指针的长度当在零位测量时,从指针的旋转点到其顶端的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kg(L)的灭火器的不应小于9mm;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小于或等于2kg(L)的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mm。
D.3.1.5 指示器的表盘上从零位到指示灭火器工作压力(Ps)之间的弧线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kg(L)的灭火器,不应小于12mm;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小于或等于2kg(L)的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不应小于9mm。
D.3.1.6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指明其所适用的灭火剂的代号或文字(干粉灭火剂用代号“F”,水基型灭火剂用代号“S”,洁净气体灭火剂用代号“J”表示)。
D.3.1.7 指示器表盘上的数字、代号和“再充装”“超充装”等字样应用白色表示。
D.3.1.8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生产商名称或代号。
D.3.2 示值误差
D.3.2.1 指示器的指针转动应平稳,在测量过程中指针不应有跳动、停滞等现象。
D.3.2.2 指示工作压力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4%。
D.3.2.3 指示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的压力值,对用于干粉和水基型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4%;对用于洁净气体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8%。
D.3.2.4 指示零位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12%,也不能出现负数。
D.3.2.5 指示最大量程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15%。
D.3.6 安全释放压力性能
    指示器应有一个泄压处,当弹性元件泄漏时,泄压处会启动。当压力达到345kPa时,泄压处应在24h内启动,泄压处的最小流量应为1L/h。
D.3.7 水密性能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m水下2h,指示器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D.3.8 气密性能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将其充入工作压力并放置168h后,其指针应仍指示在工作压力值,将其浸没在0.3m水中10min,不应有可见的泄漏气泡。
D.3.9 抗振动性能
    指示器经受振动试验后,不应有破裂、脱落或肉眼可见的变形,其示值误差仍应符合D.3.2的规定。
D.3.10 抗外部腐蚀性能
    指示器经受外部腐蚀试验后,外表面应无锈蚀现象,内表面应无水汽,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并且能正常工作,其示值误差应符合D.3.2的规定。
D.3.11 抗紫外线光老化性能
    指示器在经受紫外线光老化试验后,表盘标线的字迹清晰性不应有严重的缺陷,比如:变深、变模糊或褪色。
D.3.12 其他性能要求
D.3.12.1 指示器与所连接的瓶体阀材料应是电化学兼容的。
D.3.12.2 指示器与灭火器阀门的连接尺寸应为M10x1,并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
D.3.12.3
    用于干粉灭火器的指示器应装有能阻止干粉灭火剂通过的过滤装置。
D.3.12.4
    指示器各元件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的要求。
D.4 试验方法
D.4.1 外观检查
D.4.1.1 指示器表盘检查目测。
D.4.1.2 指针检查用千分尺测量。
D.4.1.3 弧长检查用量角器、千分尺测量。
D.4.2 示值误差试验
D.4.2.1 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点:零位、工作压力、工作压力范围的上、下限和最大量程。
D.4.2.2 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采用与标准压力表比对的方法进行,比对用标准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25级,最大量程应为被测指示器最大量程的1.6倍。
D.4.2.3 加压介质为油、水、氮气或空气中一种,对同一指示器进行的所有试验,应用同一加压介质。
D.4.2.4 试验过程:以相同的增量给被测指示器加压,直至到达被测表的压力上限值;然后,以相同的增量减压,直至零刻度。观察指针的转动情况,并记录各检验点的读数。
D.4.3 爆破性能试验
D.4.3.1 指示器的爆破性能应采用液体作加压介质,检验用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6级。
D.4.3.2 将指示器放入试验罩,以大约2MPa/min的速率加压至其工作压力的6倍,并保压1min。然后加压到指示器弹性元件破裂或工作压力值的8倍,两者中先发生者。
D.4.4 超压性能试验
D.4.4.1 将指示器均匀升压至其最大量程110%的压力值,保持3h,然后释放压力,让压力表在零刻度处停留1h。
D.4.4.2 按照D.4.2进行试验,记录工作压力的读数值及与试验前读数的差值。
D.4.5 抗疲劳性能试验
D.4.5.1 将指示器安装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压力交变试验。交变压力范围为指示器的零位至工作压力值的125%,或最大量程的60%(两者中取大值),再回到零位。频率为0.1Hz,并经历1000次循环。
D.4.5.2 按照D.4.2进行试验,记录工作压力的读数值及与试验前读数的差值。
D.4.6 安全释放压力性能试验
    将指示器的弹性元件完全切开,将指示器浸入水中,其进口端接在一个可控的压缩空气或氮气的压力源上,维持进口端供给压力为345kPa,记录泄压处启动的时间,并测量泄压流量。
D.4.7 水密性能试验
    将指示器浸入不小于0.3m深的水中,水温不低于5℃,2h后取出检查。
D.4.8 气密性能试验
    将指示器安装在试验器上,充压至指示器工作压力值,并保持168h(在此期间可进行振动试验),然后在此压力下,浸入不小于0.3m深的水中10min,水温不低于5℃,并注意观察。
D.4.9 抗振动性能试验
    将指示器安装在试验器上,充压至指示器工作压力值,按照7.3.2.3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然后按照
D.5.2进行示值误差检验。
D.4.10 抗外部腐蚀性能试验
    指示器按照7.5.1的方法进行外部腐蚀试验,取出后检查,然后按照D.4.2进行示值误差检验。
D.4.11 抗紫外线光老化性能试验
    按照8.8.3进行。
D.5 检验规则
D.5.1 检验类别与检验项目
D.5.1.1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D.1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D.5.1.2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不应少于表D.1的规定项目。
D.5.2 抽样
D.5.2.1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样品数应满足型式检验的样本大小。
D.5.2.2 出厂检验应按照GB/T 2828.1检验,其中按一般检验水平II、接收质量限0.4确定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D.5.3 检验结果判定
D.5.3.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
D.5.3.2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合格时,剔除不合格品后,再进行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复检合格,判批产品合格,否则判批产品不合格。
D.6 包装、运输、贮存
D.6.1 包装
D.6.1.1 压力指示器的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D.6.1.2 包装上应标明指示器的型号、制造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D.6.1.3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D.6.2 运输
    压力指示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损坏,并有防止雨淋的防护措施。
D.6.3 贮存
    压力指示器应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室内,不应与腐蚀性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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