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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6.1.2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6.1.3 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防火门系统应由相关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
6.1.4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应采用专用线路实现对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阀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及防烟排烟风机等设备的直接手动控制。
条文说明
6.1.1 当电源总线线路压降超过5%时,受控消防设备的直流24 V电源推荐由现场提供。
6.1.3 条所述“相关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自动灭火系统指“同一报警或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其中至少一只需采用火焰探测器或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可对火灾进行确认的火灾探测器”;对于防烟系统指“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排烟系统指“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对于防火门系统指“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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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6 消防联动控制
- 下一节:6.2 水喷雾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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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系统形式选择和设计要求
- 3.3 探测区域划分
- 3.4 报警区域划分
- 3.5 消防控制室设置
- 4 火灾探测器选择
- 4.1 一般规定
- 4.2 点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 4.3 线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 4.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择
- 4.5 水力发电厂不同场所火灾探测器类型选择
- 5 系统设备设置
- 5.1 系统设备组成
- 5.2 系统功能
- 5.3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设置
- 5.4 火灾探测器设置
- 5.5 消防专用电话设置
- 5.6 消防应急广播设置
- 5.7 火灾警报器设置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
- 5.9 区域显示器设置
- 5.10 模块设置
- 6 消防联动控制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喷雾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 6.3 消防水泵联动控制
- 6.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 6.5 防烟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 6.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
- 6.7 电梯联动控制
- 6.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
- 7 系统供电
- 7.1 供电
- 7.2 接地
- 8 布线
- 附录A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
- 附录B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 附录C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 附录D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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