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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系统功能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2 显示火灾报警部位及类型、系统故障报警的部位。
3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4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5 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火灾警报器。
6 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
7 联动关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空气调节系统设备。
8 控制电梯全部停于疏散的楼层或电梯转换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9 对火灾报警、操作、系统故障、日常运行进行记录、打印。
5.2.2 根据水力发电厂消防设备及全厂监控系统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可具有下列相应的控制及显示功能:
1 启动工业电视系统使其切入火灾部位画面。
2 向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布火灾信息。
3 启动消防对策图。
4 向消防部门传送火灾信息。
5 显示报警及联动设备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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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系统形式选择和设计要求
- 3.3 探测区域划分
- 3.4 报警区域划分
- 3.5 消防控制室设置
- 4 火灾探测器选择
- 4.1 一般规定
- 4.2 点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 4.3 线型火灾探测器选择
- 4.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择
- 4.5 水力发电厂不同场所火灾探测器类型选择
- 5 系统设备设置
- 5.1 系统设备组成
- 5.2 系统功能
- 5.3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设置
- 5.4 火灾探测器设置
- 5.5 消防专用电话设置
- 5.6 消防应急广播设置
- 5.7 火灾警报器设置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
- 5.9 区域显示器设置
- 5.10 模块设置
- 6 消防联动控制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喷雾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 6.3 消防水泵联动控制
- 6.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联动控制
- 6.5 防烟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 6.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
- 6.7 电梯联动控制
- 6.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
- 7 系统供电
- 7.1 供电
- 7.2 接地
- 8 布线
- 附录A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
- 附录B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 附录C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 附录D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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