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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水力发电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并应具有系统自诊断功能。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所直接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1.4 消防用水泵、防排烟风机宜采用工频直接启动或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3.1.5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条文说明
3.1.4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范第11.0.14条规定,“火灾时消防水泵应工频运行,消防水泵应工频直接启泵;当功率较大时,宜采用星三角和自耦降压变压器启动,不宜采用有源器件启动”。水力发电厂防排烟风机也属重要的消防设备,考虑到风机启动及运行的可靠性,防排烟风机同样不建议采用有源器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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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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