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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火灾自动报警及设备监控系统


14.1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4.10.2 当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少于3个时,可不设置中心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10.3 中心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与其他线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14.10.4 设备监控系统应结合实际线路及机电设备的管理需求设置。
14.10.5 运营调度中心应能直接与市防洪指挥部门、地震检测中心、消防局119火警报警部门进行通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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