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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与接地
12.6.1 杂散电流及防护对象宜进行自动监测。
12.6.2 当兼作回流电路的走行轨高于地面时,走行轨与相邻结构(或大地)之间的过渡电阻值,应大于15Ω·km,平交路口处走行轨及走行轨两侧2m内应采取特殊绝缘措施。
12.6.3 当兼作回流电路的走行轨与地面平齐时,与大地之间的过渡电阻值应大于2Ω·km,走行轨与大地之间应采取特殊绝缘措施。
12.6.4 走行轨上任意两点间的平均电压降不得大于2.50V。
12.6.5 任何一段走行轨上的平均电压降,每100m不得大于0.35V。
12.6.6 兼作回流电路的走行轨,轨条间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行轨道的两根轨条间,连接线间距不宜大于150m;
2 上下行的各轨条间,均流线间距不宜大于300m;
3 道岔及交叉处的两端应进行电气连接;
4 回流点处上下行各轨条间应进行电气连接。
12.6.7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 地面装置 第2部分:直流牵引系统杂散电流防护措施》GB/T 28026.2的规定。
12.6.8 供电系统及其设备的功能性接地、保护性接地与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
12.6.9 接地装置应利用结构主体钢筋等自然接地极。当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可补充人工接地极。自然接地极和人工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点连接,并可分别测量其电阻值。
12.6.10 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
12.6.11 系统接地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 地面装置 第1部分:电气安全和接地相关的安全性措施》GB/T 28026.1的规定。
12.6.2 当兼作回流电路的走行轨高于地面时,走行轨与相邻结构(或大地)之间的过渡电阻值,应大于15Ω·km,平交路口处走行轨及走行轨两侧2m内应采取特殊绝缘措施。
12.6.3 当兼作回流电路的走行轨与地面平齐时,与大地之间的过渡电阻值应大于2Ω·km,走行轨与大地之间应采取特殊绝缘措施。
12.6.4 走行轨上任意两点间的平均电压降不得大于2.50V。
12.6.5 任何一段走行轨上的平均电压降,每100m不得大于0.35V。
12.6.6 兼作回流电路的走行轨,轨条间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行轨道的两根轨条间,连接线间距不宜大于150m;
2 上下行的各轨条间,均流线间距不宜大于300m;
3 道岔及交叉处的两端应进行电气连接;
4 回流点处上下行各轨条间应进行电气连接。
12.6.7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 地面装置 第2部分:直流牵引系统杂散电流防护措施》GB/T 28026.2的规定。
12.6.8 供电系统及其设备的功能性接地、保护性接地与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
12.6.9 接地装置应利用结构主体钢筋等自然接地极。当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可补充人工接地极。自然接地极和人工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点连接,并可分别测量其电阻值。
12.6.10 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
12.6.11 系统接地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 地面装置 第1部分:电气安全和接地相关的安全性措施》GB/T 28026.1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6.4~12.6.6 此规定依据行业标准《城市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供电系统》CJ/T1-1999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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