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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轻轨工程地面和高架结构的设计,地下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
10.1.2 轻轨工程结构的净空尺寸应满足限界和其他使用及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计及施工误差、结构变形、位移及后期隆沉影响。
10.1.3 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震设防、工程防水、结构防火、防腐蚀、防杂散电流等对结构的要求和耐久性的规定。
10.1.4 地面和高架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城市减振、降噪及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10.1.5 高架结构跨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道路或公路时,桥下净空应满足其限界要求。跨越通航河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
10.1.6 当桥涵和车站墩柱结构有可能受机动车等撞击时,应设防撞保护措施。当无法设置防护设施时,应进行防撞验算。
条文说明
10.1.4 地面和高架建筑结构,其形式需要充分重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这包括对城市及城市周边景观上的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如噪声、振动防治等)。已建的工程表明,列车通过时,钢结构桥梁振动噪声远大于混凝土结构桥梁,因此,除大跨需要或离建筑物较远的区域外,一般不建议采用钢结构桥梁,包括钢-混结合梁桥;另外,从运营维修角度考虑,中小跨度也要求尽量避免采用钢结构。
10.1.5 桥梁跨越既有或规划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市政道路、公路或其他设施时,其跨径、墩台布置及桥下净空需要满足相关设施的限界及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桥涵净空除满足上述相关要求外,对因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抬道、市政道路和公路翻修抬高、地基沉降等要有足够的预估,避免影响通行净高。跨越排洪河流的桥梁结构桥下净空要求按1/1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即桥梁需允许1/100的洪水顺利通过;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大桥如深水、高墩、跨度大于150m的桥梁,在洪水造成破坏后修复非常困难,且该类桥梁基本位于城市中,重要程度较高,故有必要将其标准提高到按1/300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跨越通航河流时,其桥下净空需要根据航道等级确定,满足现行国家通航标准的要求。
    桥梁在跨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市政道路、公路、河道及航道时,需要充分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交通安全评估、通航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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