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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路基主体工程应以地质、水文勘察资料为依据按土工结构物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防洪、防涝、防排地下水要求。
8.1.2 有砟轨道路基应按一次铺设无缝线路设计。
8.1.3 路肩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洪水水位影响地段的路肩高程应以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2 受地下水位或地表积水水位影响地段的路肩高程应以其控制水位标准进行设计;
3 路肩高程应同时满足毛细水上升高度、冻胀深度和蒸发影响深度等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再加0.5m;
4 当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设计挡水构筑物等水工结构或封闭等措施时,路肩高程可不受本条上述各款的限制。
8.1.4 路基面宽度应满足限界、线路、轨道、设备布置的宽度要求。
8.1.5 路基支挡结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 10025的规定。
8.1.6 路基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应与桥涵、隧道、站场、市政等排水设施衔接。
8.1.2 有砟轨道路基应按一次铺设无缝线路设计。
8.1.3 路肩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洪水水位影响地段的路肩高程应以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2 受地下水位或地表积水水位影响地段的路肩高程应以其控制水位标准进行设计;
3 路肩高程应同时满足毛细水上升高度、冻胀深度和蒸发影响深度等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再加0.5m;
4 当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设计挡水构筑物等水工结构或封闭等措施时,路肩高程可不受本条上述各款的限制。
8.1.4 路基面宽度应满足限界、线路、轨道、设备布置的宽度要求。
8.1.5 路基支挡结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 10025的规定。
8.1.6 路基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应与桥涵、隧道、站场、市政等排水设施衔接。
条文说明
8.1.1 在设计和施工时需要充分考虑对土工结构物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列车荷载、路基自重、水流作用、气候及与其他交通、河流、管道等交叉时的影响等。土工结构物在设计年限内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8.1.3 路肩高程的确定关乎路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耐久性,要重视水文影响,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排水、支挡等措施,如在路基与U形槽过渡地段,需要避免路肩高程低于地表积水水位,并合理确定路基与U形槽的分界。地下水位高于轨顶以下1.5m时,一般不规划无砟轨道线路。
8.1.4 路基面宽度需要考虑路基稳定、养护维修、安全、线间距、轨道结构形式、曲线超高设置、通信信号和电力电缆槽布置、接触网支柱基础位置、声屏障基础等因素的影响。
尽管轻轨在列车非运营期间进行维修、养护,但有砟轨道路肩宽度仍要满足轨道养护、维修的需要。
无砟轨道路基需要根据轨道形式、管线布置方式进行确定,满足限界要求,其路基面宽度应该与桥梁(或桥台)宽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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