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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备限界


5.3.1 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应为在直线地段车辆限界外扩大一定安全间隙后形成。车体肩部横向应向外扩大100mm,边梁下端横向应向外扩大30mm,车体竖向应加高60mm,受电弓竖向应加高50mm,车下悬挂物应下降50mm。转向架部件最低点设备限界离轨顶面净距不应小于15mm。
5.3.2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应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按平面曲线不同半径、过超高或欠超高引起的横向和竖向偏移量,以及车辆、轨道参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5.3.1 车辆厂家提供的一般是各种工况下的车辆动态包络线,作为工程设计,需制定设备限界。本条规定,在于指导设备限界的制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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