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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给水、排水
8.2.1 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8.2.2 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8.2.3 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8.2.4 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8.2.5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8.2.6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上述用房内均应设置地漏。
8.2.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 48)的规定。
8.2.8 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8.2.2 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 表8.2.2
注: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热水水温为60℃,饮水水温为100℃。8.2.3 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8.2.4 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8.2.5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8.2.6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上述用房内均应设置地漏。
8.2.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 48)的规定。
8.2.8 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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