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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木材性能
8.2.1 木材的性能可分成木材的强度等级、含水率等检测分项。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树种或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构件材料强度等级宜采用木材弦向抗弯强度的取样检测方法,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执行。受条件限制无法取样时,可采用木材树种类别的判定方法。
8.2.4 木材强度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强度的代表值应取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值应取3个构件代表值中的最小值;
2 评定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规定强度等级所对应的静曲强度最低值;
3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中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4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测定,其他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的取样烘干法和电测法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执行。
8.2.6 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应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含水率代表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19%;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电测法测定木材含水率时,应以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构件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9%的规定。
8.2.8 既有木结构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确定,当代表值的最大值大于本标准第8.2.6条的限定值时,宜分析原因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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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建筑结构检测分类
- 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 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 3.4 结构和构件的检测
- 3.5 检测结论与判定
- 3.6 建筑结构的评定
- 4 混凝土结构
- 4.1 一般规定
- 4.2 原材料的质量及性能
- 4.3 构件材料强度
- 4.4 混凝土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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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
- 4.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 4.8 混凝土结构性能评定
- 5 砌体结构
-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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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 5.6 结构构件的损伤
- 5.7 砌体结构的评定
- 6 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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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变形与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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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涂装防护
- 6.9 结构性能实荷检验与动测
- 6.10 既有钢结构的评定
- 7 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 混凝土组合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检测
- 7.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检测
- 7.4 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评定
- 8 木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木材性能
- 8.3 木材缺陷
- 8.4 制作与安装偏差
- 8.5 连接与构造
-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 8.7 既有木结构的评定
- 9 既有轻型围护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1 一般规定
- 9.2 雪荷载
- 9.3 风荷载
- 附录A 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修正和验证
- 附录B 结构动力测试方法和要求
- 附录C 建筑振动的测试
- 附录D 结构和构件测量方法
- 附录E 构件承载力可靠指标与变异系数
- 附录F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 附录G 游离氧化钙潜在危害的检测推断
- 附录H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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