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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木材性能


8.2.1 木材的性能可分成木材的强度等级、含水率等检测分项。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树种或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构件材料强度等级宜采用木材弦向抗弯强度的取样检测方法,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执行。受条件限制无法取样时,可采用木材树种类别的判定方法。

8.2.4 木材强度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强度的代表值应取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值应取3个构件代表值中的最小值;

    2 评定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规定强度等级所对应的静曲强度最低值;

    3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中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4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测定,其他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的取样烘干法和电测法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执行。

8.2.6 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应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含水率代表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19%;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电测法测定木材含水率时,应以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构件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9%的规定。

8.2.8 既有木结构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确定,当代表值的最大值大于本标准第8.2.6条的限定值时,宜分析原因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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