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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结构性能实荷检验与动测


6.9.1 大型复杂或新型钢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或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原位适用性实荷检验。

6.9.2 钢结构的原位适用性实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荷载不应超过结构承受的可变荷载标准值;

    2 检验荷载应分级施加;

    3 每级检验荷载施加后应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

    4 存在下列问题时,应采取卸除检验荷载的措施:

    1)构件的应变达到或接近屈服应变;

    2)构件的位移或变形超出预期的情况;

    3)构件出现平面外的变形;

    4)构件出现局部失稳的迹象。

6.9.3 对钢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有疑义时,宜进行足尺模型的荷载试验;也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原位实荷检验。

6.9.4 钢结构构件承载力的原位实荷检验应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并应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6.9.5 实荷检验和荷载试验应选用适用的方法实时监测钢结构杆件的应力、位移或变形。

6.9.6 对于大型重要和新型钢结构,宜进行实际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确定结构自振周期等动力参数,结构动力测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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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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