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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检测结论与判定
3.5.1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提供计数检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检测的结论;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3.5.2 结构工程质量的计数检测结果应按结构设计要求和结构工程施工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3.5.3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计数抽样检测批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计数抽样检测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5.3-1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1 主控项目正常一次抽样的判定
2)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5.3-2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2 主控项目正常二次抽样的判定
注:(1)和 (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2 一般项目计数抽样检测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5.3-3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3 一般项目正常一次抽样的判定
2)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5.3-4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4 一般项目正常二次抽样的判定
注:(1)和 (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3.5.4 既有结构性能检测可将计数抽样符合性判定结论用于结构性能的分析。
3.5.5 结构工程材料强度计量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应以建筑结构施工图的要求作为评定的基准。
3.5.6 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宜为0.90,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宜为0.05。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也可为0.85,漏判概率宜为0.10,错判概率宜为0.05。
3.5.7 结构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推定区间的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值,不宜大于材料相邻强度等级的差值和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算术平均值的10%两者中的较大值。
3.5.8 当检测批的检测结果不能满足本标准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要求时,可提供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
3.5.9 检测批中的异常数据可予以舍弃;异常数据的舍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
3.5.10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0.5分位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μ1——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μ2——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样本的平均值;
s——样本标准差;
k——推定系数,应符合表3.5.10的规定。
表3.5.10 0.5分位值标准差未知时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系数
3.5.11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具有95%保证率标准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xk,1——标准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xk,2——标准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样本的平均值;
s——样本标准差;
k1,k2——推定系数,应符合表3.5.11的规定。
表3.5.11 0.05分位值标准差未知时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系数
3.5.12 计量抽样检测批的判定,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小于或等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低于设计要求。
3.5.13 既有结构的检测可将材料强度的检测结果用于结构性能的评定。
3.5.14 结构工程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应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和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3.5.15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判定结论且需要确定影响程度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对结构工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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