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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信息传输


16.9.1 海上风力发电场信息传输通信介质应利用海底电缆复合光纤,光纤芯数应满足各部分信息传输要求,并留有余量。

16.9.2 风电机组与海上升压站之间的信息流可包括风电机组及其升压设备的计算机监控信息、视频监视信息、状态监测信息、火灾自动报警信息和语音电话信息等。

16.9.3 海上升压站与集控中心之间的信息流可包括风电机组与海上升压站的计算机监控信息、时间同步信息、继电保护与故障录波信息、电能量计量信息、相量测量信息、视频监视信息、安全防范信息、船舶交通监视信息、状态监测信息、环境监测信息、暖通控制信息、火灾自动报警信息、语音电话信息和水文气象信息等。

16.9.4 海上风力发电场信息传输应根据信息所在安全分区、信息容量和设备投资等规划通信组网方式,不同系统可采用VLAN技术进行逻辑隔离,视频监视系统宜独立组网。

16.9.5 海上升压站与集控中心之间的重要信息传输采用双网方式时,宜采用不同根海底电缆中的复合光纤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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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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