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5.2 海上升压站防火设计
15.2.1 海上升压站各房间的规划布置应满足工艺、劳动安全、工业卫生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临时休息室不宜与柴油发电机室、变压器室或直升机平台直接相邻。直流及应急电源系统用房不宜与变压器室、配电室等较高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相邻布置。
15.2.2 相邻房间的隔壁和甲板的耐火性能应满足表15.2.2-1和表15.2.2-2的要求。
15.2.3 海上升压站应设置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15.2.3的规定。
15.2.4 消防水源宜采用淡水,也可采用海水。采用海水时,消防供水应设置防海生物装置及过滤装置。
15.2.5 淡水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最大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防水箱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
15.2.6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消防泵组及其动力源的布置应保证当任何一处失火时不能使消防泵组同时失去效用。
表15.2.2-1 海上升压站房间之间隔壁的耐火性能规定
表15.2.2-2 分隔相邻房间的甲板的耐火性能规定
注:1 应急电源系统与火灾危险区域相邻布置时,则这两个房间之间的隔壁和甲板应为A-60分隔。房间与室外油罐相邻处隔壁应采用A-60分隔。屋顶作为直升机平台,其耐火特性也应满足A-60的要求。
2 A类(隔热)防火隔壁、甲板:指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B类(部分隔热)防火隔壁、甲板:指在规定大于或等于0.5h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在大于0.5h后所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
3 隔壁、甲板耐火构造特性需要经权威部门认证。
4 表中有“*”号的表示要求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的分隔,但不要求A级标准。
表15.2.3 海上升压站灭火设施的设置要求
15.2.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有关规定;
2 灭火剂应根据环境条件、维护频率程度设置备用。对于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在72h内不能重装恢复运行的,备用量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
3 电气盘柜宜采用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
15.2.8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柴油机房宜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应根据水源选择淡水型或耐海水型高倍数泡沫液。
15.2.9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选取,未规定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2 细水雾灭火系统宜采用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并宜在每层平台设置细水雾喷枪。
15.2.10 海上升压站上应配备国际通岸接头。
15.2.11 移动式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层甲板均应设置灭火器,其布置应使从甲板任何一点到达灭火器的距离不大于10m。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2 电气设备房间应设置1具二氧化碳灭火器。
3 每层甲板距离楼梯出口3.0m内应设置2具干粉灭火器。
4 每台吊机应设置2具干粉灭火器。
5 在通往直升机甲板的通道附近应配备下列灭火器:
1)总容量不少于45kg的干粉灭火器;
2)总容量不少于18kg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 灭火器应安装在箱体内或托架上,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8m。灭火器布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防腐措施。
15.2.12 消防员装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上升压站宜配备不少于两套的消防员装备箱。当配备直升机甲板时,其中一个装备箱应设置于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地方,并应配备一根长3m带金属钩的钩杆;
2 每套消防员装备应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有绝缘木柄的消防斧、连续使用3h的手提式安全灯以及30min自持式空气呼吸器一具。
15.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上升压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的有关规定。
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集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与风电机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统一规划,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图形显示装置宜为风电机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留接口。
4 火灾探测器的类型应根据设置场所和火灾特性,以及探测器适应条件进行选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宜符合表15.2.13的规定。
表15.2.13 海上升压站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要求
5 海上升压站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装置,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站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6 海上升压站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与普通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广播的功能。
顶部
- 上一节:1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5.3 风电机组消防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基础资料
- 4.1 一般规定
- 4.2 气象
- 4.3 海洋水文
- 4.4 工程地质
- 5 风能资源
- 5.1 风能资源测量要求
- 5.2 测风数据处理
- 5.3 风能资源特征值计算
- 5.4 代表年分析
- 5.5 风能资源空间代表性分析
- 5.6 风能资源评估
- 5.7 最大风速
- 5.8 风能资源评估不确定性分析
- 6 电力系统
- 7 总体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场址选择及布置
- 7.3 风电机组布置
- 7.4 海上升压站、陆上变电站和集控中心布置
- 7.5 海底电缆路由
- 7.6 施工和运维基地布置
- 7.7 灯光及助航标识
- 8 风电机组选型、布置及发电量计算
- 8.1 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
- 8.2 发电量计算
- 9 电气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气主接线
- 9.3 海底电缆
- 9.4 升压变压器
- 9.5 配电装置
- 9.6 无功补偿装置
- 9.7 站用电系统
- 9.8 直流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 9.9 电气设备布置
- 9.10 监控和二次接线
- 9.1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 9.12 调度自动化
- 9.13 通信
- 9.14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 9.15 电气照明
- 9.16 电缆选择与敷设
- 9.17 电气设备防腐
- 10 建筑与结构
- 10.1 风电机组基础
- 10.2 海上升压站
- 10.3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
- 10.4 海底电缆登陆点
- 10.5 运维码头
- 11 给排水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海上升压站给排水系统
- 1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海上升压站供暖与通风
- 12.3 海上升压站空气调节
- 12.4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控制与保护
- 13 辅助及附属设施
- 13.1 运维设备
- 13.2 运维码头
- 13.3 其他辅助和附属设施
- 14 施工组织设计
- 14.1 一般规定
- 14.2 交通运输
- 14.3 主体工程施工
- 14.4 施工辅助工程
- 14.5 施工总布置
- 14.6 施工总进度
- 15 消防与救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海上升压站防火设计
- 15.3 风电机组消防
- 15.4 逃生、救生设施
- 15.5 电气设备房间的防火与排烟
- 16 信息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管理信息系统
- 16.3 视频监视系统
- 16.4 安全防范系统
- 16.5 船舶交通监视系统
- 16.6 状态监测系统
- 16.7 视频会议系统
- 16.8 综合布线
- 16.9 信息传输
- 16.10 信息安全
- 17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环境保护
- 17.3 水土保持
- 18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