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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护重点
6.1.1 历史地段的空间肌理及历史环境,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相关遗存均应进行保护。
6.1.2 历史地段内的新建建筑应当与景观风貌相协调,不应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条文说明
6.1.1 历史地段是《意见》中新增的保护对象类型。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侧重保护传统的空间肌理和历史环境,要严格保护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有价值的遗存及其历史环境。
6.1.2 历史地段内可根据需要适当新建建筑,但是新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地段原有的景观风貌、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历史地段原有的空间特色和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6.1.2 历史地段内可根据需要适当新建建筑,但是新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地段原有的景观风貌、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历史地段原有的空间特色和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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