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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制定本规范。
1.0.2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1.0.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价值认知与阐释,保持保护对象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1.0.4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应坚持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本规范的制定目的。编制本规范的目的,以落实新时期新要求,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
1.0.2 本条阐述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对象。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城、镇、村、地段、建筑等对象,主要对象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城乡建设领域中涉及的遗产。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其他遗产的保护利用要统筹好与本规范的关系。
1.0.3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遗产保护的新理念新趋势新要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合理的展示利用,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和谐共融以及遗产的永续传承。
1.0.4 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凝聚了社会公众的情感记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的传承利用涉及其中和周边居民的公众利益,因此各项保护利用工作要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众参与、共同缔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
1.0.5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规划、建设、保护、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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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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