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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排水设计应对各类给水、排水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并应通过工程措施节约水资源,防止排水污染环境。

11.1.2 给排水设计应按照海上风力发电场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于扩建工程,应利用原有设施的效能。

11.1.3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11.1.4 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1.1.5 给排水设计应根据环境条件、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抗风、防结露或防冻等措施。

11.1.6 给排水设备、管道及阀门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耐腐蚀产品。

11.1.7 室内给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配电装置的上方。

11.1.8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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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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