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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环境保护一般规定
16.2.1 焚烧厂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焚烧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6.2.2 治理烟气、飞灰、渗沥液、污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作为焚烧厂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同时运行和维护。
16.2.3 焚烧厂应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环境污染隐患的监督管理。
16.2.4 焚烧厂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职责、工作流程、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等内容。
16.2.5 焚烧厂应建立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体系,制定污染物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和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规定公开监测数据。
16.2.6 焚烧厂应保持厂区环境的整洁、卫生,标识标志规范、清晰,加强厂区生态环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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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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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垃圾接收及预处理系统
- 4.1 垃圾接收系统运行
- 4.2 垃圾接收系统维护保养
- 4.3 垃圾预处理系统运行
- 4.4 垃圾预处理系统维护保养
- 5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系统
- 5.1 运行
- 5.2 维护保养
- 6 流化床垃圾焚烧锅炉系统
- 6.1 运行
- 6.2 维护保养
- 7 烟气净化系统
- 7.1 运行
- 7.2 维护保养
- 8 汽轮发电机及其辅助系统
- 8.1 运行
- 8.2 维护保养
- 9 电气系统
- 9.1 运行
- 9.2 维护保养
- 10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 10.1 运行
- 10.2 维护保养
- 11 化学监督与金属监督
- 11.1 运行
- 11.2 维护保养
- 12 公用系统及建(构)筑物的维护保养
- 12.1 公用系统运行
- 12.2 公用系统维护保养
- 12.3 建(构)筑物维护保养
- 13 炉渣收集与输送系统
- 13.1 运行
- 13.2 维护保养
- 14 飞灰处理系统
- 14.1 运行
- 14.2 维护保养
- 15 渗沥液处理系统
- 15.1 运行
- 15.2 维护保养
- 16 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
- 16.1 安全管理
- 16.2 环境保护一般规定
- 16.3 环境保护厂级监督
- 16.4 职业健康
- 附录A 焚烧厂工作票格式
- 附录B 焚烧厂操作票格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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