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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运行


14.1.1 当垃圾焚烧飞灰送第三方单位处置时,运输、转移、处理和处置全过程应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14.1.2 飞灰收集、输送及储存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系统保温、加热装置、振打装置运行正常,密封良好,防止飞灰受潮、板结、搭桥;

    2 使用气力输灰时,应监控仓泵进气压力等运行参数,确保仓泵及其管路系统无堵塞;

    3 应按相关要求做好飞灰运输和计量等记录、存档工作。

14.1.3 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规定;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规定。

14.1.4 飞灰稳定化处理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灰混炼机、螺旋输送机应密封良好,无漏灰、漏液现象;

    2 计量装置应运行正常、计量准确;

    3 确保飞灰稳定化产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中的相关规定。

14.1.5 飞灰作业必须配备卫生防护器具,作业人员不得与飞灰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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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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