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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应根据生产规模、场地、材料及施工条件等综合考虑,做多方案比较,选择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案。生产性建筑平面设计应紧凑、规则。
8.1.2 当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相近时可组合成一幢建筑。
8.1.3 生产性建筑采光等级应为IV级。
8.2 生产性建筑及附属生产建筑
8.2.1 一般包括生产车间(含集中控制室、检化验室、办公室)、进料间、原料仓、成品仓等,其组合基本模式有下列三种:
——分项连结型:由各个独立子项以通廊、地道、栈桥连接而成;
——集群型:以部分生产联系较紧密的建筑组合在一起,其余仍用通廊等相连;
——全组合型:生产与附属生产建筑组合在一起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生产车间宜布置在平面的一边或一角,不宜布置在中央。
8.2.2 生产车间操作人员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8.3 集中控制室、车间检化验室、车间办公室
8.3.1 车间内宜设置集中控制室、车间检化验室、车间办公室,其位置符合下列要求:
——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宜贴邻生产车间;
——通风、采光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
——振动影响小,灰尘少;
——宜布置在主设备集中所在楼层;
——不应设在卫生间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位置。
8.3.2 设计需符合下列要求:
——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净高不宜低于4.2m;
——长度为7m及以上的控制室应设两个门,并应布置在控制室的两端,门应向外开启,并装有弹簧锁;
——窗户应严密并设有纱窗,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应设双层窗或密闭窗;
——宜设隔热、空调装置。
8.4 室内外墙及楼地面
8.4.1 车间地面宜采用易清洁材料;原料仓、成品仓的地面应防潮、耐磨。
8.4.2 楼面管道预留孔在管道安装完后,应采用与洞边相同材料封堵,并确保安全和卫生。
8.4.3 空压机、风机、粉碎机等设备所在区域宜设置围护结构且做隔声处理。
8.5 门窗
8.5.1 门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车间大门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设备最大部件的出入;
——封闭楼梯间应设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防火门,高层生产性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防火隔断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能自行关闭;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内外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风机房、空压机房应采用隔声门。
8.5.2 窗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生产车间应为双层窗;
——窗扇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窗户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管道和电气仪表等生产设施。
8.6 楼梯、台阶、坡道、栏杆、站台
8.6.1 车间每层安全疏散口宜不少于两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时可只设一个。
8.6.2 生产车间楼梯符合下列要求: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车间的主楼楼梯净宽除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外,其楼梯进车间平台扶手处与车间门之间的最小宽度应满足中小型设备更换、检修时搬运的需要;
——主楼梯踏步应设梯裙,其高度宜为0.10m~0.15m;主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为0.25m,最大高度为0.20m。
8.6.3 室内坡道的坡度宜不大于12%,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0%,通货车道应不大于8%。坡道宜采用防滑面层。
8.6.4 外廊、室外通廊、屋面和室外楼梯等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2m。
8.6.5 站台型仓库的站台面宜低于仓库地面0.05m左右(且以斜坡过渡),站台宽应不小于2.5m,并至少在站台长度方向有一端设有坡度不超过8%的坡道或踏步。
8.7 地下室、地坑、地下通廊、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8.7.1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通廊、地坑等设计时应克服室内外温、湿度变化及地下水位的影响。
8.7.2 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设置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8.7.3 当卸粮地坑设在原料仓库一侧时,应有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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