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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垃圾接收系统运行
4.1.1 垃圾接收系统宜由汽车衡、垃圾运输道路、垃圾接收大厅、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渗沥液收集系统等组成,主要实现进厂垃圾计量、运输、卸料、储存,入炉垃圾计量、投料,渗沥液收集和防止恶臭外泄的功能。
4.1.2 进厂垃圾计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厂垃圾应称重,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等应记录、统计、存档,储存在计量管理系统中;
2 垃圾运输车在称重过程中应低于限定速度,匀速通过汽车衡;
3 原则上宜仅接收环卫系统收集的生活垃圾和政府指定的垃圾;
4 垃圾计量数据在焚烧厂运行周期内应长期保存。
4.1.3 垃圾运输道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运输车入厂后应按指定垃圾运输路线行驶;
2 垃圾运输道路应保持安全、畅通,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3 垃圾运输道路应全天保洁,每天至少应冲洗一次;
4 应监督垃圾运输车的车容车貌,防止垃圾扬撒、污水滴漏、恶臭扩散等二次污染。
4.1.4 卸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运输车进入卸料区内,应遵从指示信号或现场人员的指挥,防止垃圾车落入垃圾池;
2 应每天检查卸料门、卸料防撞、防坠落、防滑、防火等设施,以及指示灯、警示牌、事故照明灯等,确保其状态良好、工作正常;
3 卸料区应有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4 垃圾车卸料后应及时关闭卸料门。
4.1.5 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
4.1.6 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和危险废物卸入垃圾池。
4.1.7 垃圾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控分析垃圾储存量,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2 应及时转移垃圾池内卸料门前的垃圾;
3 垃圾池内的新老垃圾应分开堆放,对进料、堆酵进行动态管理,以提高入炉垃圾的均匀性和低位热值;
4 应保持垃圾池处于负压状态;
5 运行人员进入垃圾池和附属构筑物作业前,应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进入。
4.1.8 垃圾投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抓斗起重机司机应服从中控室生产指令,均匀供料。防止碰撞、惯冲、切换过快、泡水、侧翻等事故发生。如发现不能焚烧的垃圾,应将其抓至暂存区内。
2 垃圾抓斗起重机应合理分配工作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3 应对入炉垃圾进行计量、记录,自动计量装置应保持完好,并应按计量衡的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4 应保持垃圾抓斗起重机操作室通风良好,与垃圾池密闭隔离;观察窗应保持清洁,透视良好。
4.1.9 检修期间,除臭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
4.1.10 通风防爆设施必须保持运行正常,应每班巡检,并应保证监测报警装置运行正常;渗沥液收集设施有限空间甲烷浓度必须小于1%。
4.1.11 渗沥液收集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控垃圾池内渗沥液的积聚状况,及时输排;
2 应采取措施避免垃圾渗沥液排泄口堵塞;
3 应监控渗沥液收集池的液位,及时将渗沥液输送至渗沥液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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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4 垃圾接收及预处理系统
- 4.1 垃圾接收系统运行
- 4.2 垃圾接收系统维护保养
- 4.3 垃圾预处理系统运行
- 4.4 垃圾预处理系统维护保养
- 5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系统
- 5.1 运行
- 5.2 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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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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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公用系统运行
- 12.2 公用系统维护保养
- 12.3 建(构)筑物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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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维护保养
- 14 飞灰处理系统
- 14.1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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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渗沥液处理系统
- 15.1 运行
- 15.2 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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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安全管理
- 16.2 环境保护一般规定
- 16.3 环境保护厂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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