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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编制,以及区域重大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落实安全高效、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理念,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编制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依据及编制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市 (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可参照执行。镇(乡)村地区的环境设施规划执行镇 (乡)村庄环境设施规划的有关规定。
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若部分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需要跨城市设置或多个城市共用,应与上一层次或更大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1.0.3 本条明确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理念和原则。根据调研,现状部分环境卫生设施仍存在对周边影响较大,运行效率不够高,人性化考虑不足,用地不够集约等问题,安全高效、以人为本、绿色低碳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念,应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从环境卫生设施体系构建、产量预测、设施选址、标准制定、规划布局、工艺选择等方面进行全面落实。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生活垃圾处理及处置的重要原则,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要通过改善收集方式,提高分类回收、利用水平,改进处理、处置工艺和方法等予以贯彻落实。
1.0.4 除本标准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一方面要符合城市规划相关编制办法要求,另一方面还要符合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标准以及各地相关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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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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