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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填写说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技术参数”栏的填写说明见本规则附件C。
    2.对于本规则4.7条第(2)项所述的使用单位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并且判定为“整改后合格”的情形,应当在“备注”栏填写:“本报告第XX、XX、XX项的检验结果为不符合,使用单位已经承诺采取安全措施,对电梯实行监护使用(见编号为XXXXXX的《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按照本规则4.8条规定进行复检的,应当在“备注”栏填写:“本检验机构于XXXX年XX月 XX日出具了编号为XXXXXX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按照TSG T7001-2023的规定,本检验机构对该报告所对应的电梯进行了复检,出具本检验报告。”
    3.“检验项目”栏,按照本规则附件A表A1-7、表A2-4、表A3-2填写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编号和名称,例如:编号栏分别填写“A1.2.6.3(3)”“*A2.2.2.5”“A3.1.4”,名称栏则分别填写“轿厢安全窗电气安全装置”“防护挡板”“使用资料”。
    4.“检验结果”栏,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填写“符合”;
        (2)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符合”;
        (3)对于不适用的检验项目,填写“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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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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