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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轻板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布置应使结构传力途径简捷、明确;
2 结构平面及立面布置宜规则、连续,墙体宜在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均匀布置;
3 墙体及墙上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偏心布置时应考虑偏心的不利影响;
4 楼板及屋面板布置不宜错层;
5 当轻板结构平面和竖向布置不规则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5.1.2 单层轻板结构的开间不宜大于6.0m,2层轻板结构开间不宜大于4.2m,轻板结构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2.0m,当超过限值时应有可靠依据。
5.1.3 单层轻板结构层高不宜大于4.0m,2层轻板结构层高不宜大于3.6m,当超过此限制时,应有可靠依据。
5.1.4 轻板结构中结构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控制结构缝的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设缝的不利影响;
2 轻板结构的收缩缝间距不应大于40m。
5.1.5 轻板结构构件和节点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
5.1.6 轻板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确定,住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轻板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5.1.7 轻板结构承载力计算应考虑现场装配受力不均匀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一般轻板结构安全等级取二级,取1.0;
γd——轻板受力不均匀调整系数,取1.2;
Sd——作用组合效应设计值,应按本标准第5.2节规定计算;
Rd——轻板抗力设计值,可按本标准附录A试验确定;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85。
5.1.8 轻板结构的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连接节点不应先于所连接的墙板或楼板破坏,并不产生影响结构受力性能的变形。连接强度不应低于轻板连接作用组合效应值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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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主要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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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轻板用钢材
- 3.2 轻板用混凝土
- 3.3 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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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作用及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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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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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安装与连接
- 8 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轻板及材料
- 8.3 安装及成品
- 附录A 轻板抗力设计值试验确定方法
- 附录B 轻板挠度与裂缝试验检验方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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