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3 轻板
3.3.1 轻板产品应根据本标准第4.2节模数化要求形成尺寸规格系列,供设计选用。
3.3.2 轻板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承载力、抗裂及刚度要求,轻板产品应经过产品检验。
3.3.3 外墙板或屋面板材料抗冻性应根据所处地区的建筑热工分区确定。夏热冬暖地区不应低于F15,夏热冬冷地区不应低于F25,寒冷地区不应低于F35,严寒地区不应低于F50。
3.3.4 外墙板和屋面板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5,楼板和隔墙板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0。
3.3.5 墙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通用技术要求》JG/T 169规定的抗冲击试验和单点吊挂承载力试验要求,抗冲击试验为30kg不应小于5次,单点吊挂承载力不应低于1.0kN。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3.2 轻板用混凝土
- 下一节:3.4 连接材料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主要符号
- 2.1 术语
- 2.2 主要符号
- 3 材料
- 3.1 轻板用钢材
- 3.2 轻板用混凝土
- 3.3 轻板
- 3.4 连接材料
- 3.5 其他材料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模数协调
- 4.3 平面设计
- 4.4 建筑构造设计
- 5 结构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作用及结构分析
- 5.3 墙体设计
- 5.4 楼板、屋面板设计
- 6 构造规定
- 6.1 一般规定
- 6.2 连接构造
- 7 施工
- 7.1 安装准备
- 7.2 安装与连接
- 8 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轻板及材料
- 8.3 安装及成品
- 附录A 轻板抗力设计值试验确定方法
- 附录B 轻板挠度与裂缝试验检验方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