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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墙体保温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的相关规定。
7.1.2 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保温工程,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3 材料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并确认,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应具备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及相关性能型式检测报告。
    3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相关规定。
    4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组成材料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7.1.4 墙体保温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图像资料,文字记录及图像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温砂浆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塑料锚栓;
    3 耐碱玻纤网布铺设;
    4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5 被封闭的保温砂浆层厚度。
7.1.5 墙体保温工程的组成材料在使用前的运输、存放时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7.1.6 墙体保温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时,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墙体保温施工面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为一个检验批。

 

条文说明
7.1.2 本条规定了墙体节能验收的程序性要求。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都是在主体结构内侧或外侧表面做保温层,一般是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对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相关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子分部工程验收。
7.1.3 墙体节能工程主要依靠型式检验报告加以证实,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耐久性试验。不同型号的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应具备对应型号的保温系统耐久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
7.1.4 本条列出墙体节能工程通常应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具体部位和内容,以规范隐蔽工程的验收。当施工中出现本条未列出的内容时,应在施工方案中对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加以补充。
7.1.6 墙体节能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并非是唯一或绝对的。当遇到较为特殊的情况时,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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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标准 JGJ/T25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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