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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分项工程验收


6.3.1 条板隔墙工程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3.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3.3 条板隔墙施工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B要求填写。

6.3.4 当条板隔墙安装质量不满足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部分返修后,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 经返工重做,重新验收仍不满足要求的工程,不应验收。


条文说明
6.3.1~6.3.4 本节的验收内容是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对板材隔墙分项工程的相关规定提出的。本条文针对分项工程的检验批提出具体的验收要求;同时对条板隔墙质量验收不合格工程,提出了3种不同的验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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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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