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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条板隔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条板隔墙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条板制品和主要配套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隔墙分项工序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6.1.2 条板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必要的图像资料。
1 隔墙中预埋件、吊挂件、拉结筋等的安装验收记录;
2 配电箱、开关盒及管线开槽、敷设、安装现场验收记录;
3 双层复合隔墙中隔声、防火、保温等填充材料的设置验收记录。
6.1.3 条板隔墙的检验批应以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为一间)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4 条板隔墙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6.1.5 条板隔墙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6.1.6 民用建筑条板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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