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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条板隔墙工程应出具完整的设计文件。
4.1.2 条板隔墙工程安装前,工程设计单位应完成隔墙的设计技术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选用条板隔墙的种类和轴线分布,隔墙的厚度要求,门、窗分布位置和洞口尺寸,配电箱、控制柜和插座、开关盒及水电管线分布位置及开槽深度、宽度、长度和留洞尺寸;
2 根据建筑各部位功能要求,应明确条板隔墙的防火、隔声、防潮、防水、保温、防裂、防辐射等技术性能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3 应明确条板隔墙的吊挂重物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4 应明确条板隔墙的抗震功能要求,并采取相应抗震、加固措施。
4.1.3 条板隔墙工程施工前宜提供隔墙样板或样板间,并应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
4.1.1 为确保隔墙的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较为完整的设计资料。
4.1.2 本条规定条板隔墙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并且要求设计文件针对条板隔墙主要建筑功能、使用功能,提出主要指标要求及构造要求。
目前不同材质的条板产品种类较多,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条板隔墙的种类和构造形式,选择与之适应的条板,避免出现质量问题或隔墙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
4.1.3 条板隔墙工程的质量很难用语言准确、完整地表述出来,某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因此,在施工前安装制作样板间,有利于质量控制和评判,也能避免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之间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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