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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幕墙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材料出厂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
3.1.2 幕墙应选用耐候性材料。其物理和化学性能应适应幕墙所在地的气候、环境,并满足幕墙设计使用年限等要求。
3.1.3 幕墙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支承构件和连接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幕墙用面板材料的燃烧性能,当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3 幕墙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3.1.4 幕墙用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和《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的规定。
3.1.5 幕墙所用金属材料和金属配件除不锈钢和耐候钢外,均应根据使用需要,采取有效的表面防腐蚀处理措施。
3.1.6 密封胶的粘结性能和耐久性应满足设计要求,应具有适用于幕墙面板基材和接缝尺寸及变位量的类型和位移能力级别,且不应污染所接触的材料。
3.1.7 幕墙面板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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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33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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