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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小砌块砌体工程验收应按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依次进行。

9.1.2 检验批的数量及范围可按楼层及施工段数确定,不应超过250m3小砌块砌体,且应为同质材料及同强度等级的砌体;小砌块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数计;小砌块填充墙砌体的量很少时,可将几个楼层的同质材料及同强度等级的填充墙砌体合为一个检验批。

9.1.3 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章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章的规定;允许偏差项目的最大超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

9.1.4 检验批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9.1.5 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9.1.6 对有裂缝的小砌块砌体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凡返修或加固处理的部分,应符合使用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

    2 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有碍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的裂缝,应进行遮蔽处理。

9.1.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子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9.1.8 小砌块砌体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小砌块(含复合保温砌块、夹心复合保温砌块)、水泥、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2 砌筑砂浆(含保温砌筑砂浆)和混凝土的配合比报告;

    3 砌筑砂浆(含保温砌筑砂浆)和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 施工记录;

    5 配筋小砌块墙体实体检测记录;

    6 钢筋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夹心墙保温层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填充墙界面缝施工记录;

    9 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质量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13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记录;

    14 修改及变更设计的文件和资料;

    15 其他必要提供的资料。

9.1.9 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灌孔混凝土的强度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取样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并应采用非破损(超声波检测)或局部破损(钻孔取芯)的方法进行检测验证。同条件养护的试件留置数量与强度判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执行。

9.1.10 填充墙砌体与钢筋混凝土柱(墙、梁)间的界面缝施工应列为隐蔽工程验收。

9.1.11 小砌块墙体保温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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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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