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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砌筑砂浆


8.2.1 小砌块砌体的砌筑砂浆配合比及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的规定,并应按重量比计量配制。

8.2.2 砌筑砂浆应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其保水率不得小于88%。砌筑普通小砌块砌体的砂浆稠度宜为50mm~70mm;轻骨料小砌块的砌筑砂浆稠度宜为60mm~90mm。

8.2.3 小砌块基础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地下室内部及室内地坪以上的小砌块墙体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砌筑。施工中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执行。

8.2.4 墙体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砌筑砂浆时,其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2.5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2min。当掺有外加剂时,不得少于3min;当掺有机塑化剂时,应为3min~5min。

8.2.6 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并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砂浆出现泌水现象时,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8.2.7 预拌砂浆的性能、运输、储存、使用及检验等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 230的规定。

8.2.8 砌筑砂浆试块取样应取自搅拌机或运输湿的预拌砂浆车辆的出料口。同盘或同车砂浆应制作一组试块。

8.2.9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的评定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执行。

8.2.10 同一验收批的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的1.1倍;其中抗压强度最小一组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的85%。砌筑砂浆的验收批指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每组3块;当同一验收批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的1.1倍;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注:制作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工程使用一致。

8.2.11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一个楼层或250m³小砌块砌体所用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当配合比变更时,应制作相应试块。

注:用小砌块砌筑的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8.2.12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时,宜采用非破损或微破损检验方法对砌筑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判定砌筑砂浆的强度:

    1 砌筑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砌筑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争议;

    3 砌筑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需另行确认砌筑砂浆或砌体的实际强度;

    4 对工程质量事故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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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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