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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材料要求


8.1.1 小砌块在厂内的自然养护龄期或蒸汽养护后的停放时间应确保28d。轻骨料小砌块的厂内自然养护龄期宜延长至45d。

8.1.2 同一单位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为同一厂家生产的产品,并需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复验报告。

8.1.3 小砌块孔洞内及块体内部复合的聚苯板或其他绝热保温材料的性能、密度、厚度、位置、数量应在厂内按小砌块墙体节能设计的要求进行插填或充填,不得歪斜或自行脱落,并列为复验检查项目。

8.1.4 小砌块产品宜包装出厂,并可采用托板装运。雨、雪天运输小砌块应有防雨雪措施。

8.1.5 水泥进场后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在使用前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抽检时,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且持续进场的水泥为一批,其中袋装水泥一批的检验量不应超过200t,散装水泥则应以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得少于一次。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严禁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8.1.6 砌筑砂浆宜采用过筛的洁净中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GB/T 14684的规定;构造柱、芯柱及灌孔混凝土用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采用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8.1.7 芯柱与灌孔混凝土中的粗骨料粒径宜为5mm~15mm,构造柱混凝土中的粗骨料粒径宜为10mm~30mm,并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8.1.8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用的石灰膏、粉煤灰等无机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制石灰膏的生石灰、磨细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 与《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的有关规定。

    2 石灰膏用生石灰熟化时,应采用孔格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小于2d。石灰膏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8.1.8确定。沉淀池中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表8.1.8 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

    4 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 860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 220的有关规定。

    5 采用其他掺合料时,应经试验并符合砌筑砂浆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方可使用。

8.1.9 掺入砌筑砂浆中的有机塑化剂或早强、缓凝、防冻等外加剂,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计量使用。有机塑化剂产品,应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

8.1.10 砌筑砂浆和混凝土的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8.1.11 钢筋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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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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